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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体育官方网站(OD SPORTS)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十年百案 促进文化繁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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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种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的地域范围,其销售涉案商品侵害了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商标专用权,且种某公司亦未举证证实相关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判决种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即便种某公司茶叶来源地真实,其仍需向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履行涉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规定手续。种某公司未经龙井茶产业协会许可,自行使用“西湖龍井”标识进行散茶包装,在法律上其性质属于制造侵权商品的行为,其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某镛2015年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的人物名称均来源于其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且人物间的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某发表,由联某公司、精某公司出版。查某镛主张,杨某未经许可,照搬人物及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进行改编且不标明来源,篡改人物形象,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人物角色商品化权)。同时,权利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及人物关系等独创性元素为广大读者熟知,杨某通过盗用该独创性元素在2022年版本中添加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后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联某公司、精某公司应就其出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查某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联某公司、精某公司不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涉案小说及销毁库存书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等。二审期间,查某镛死亡,其继承人林某怡参加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的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两者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没有侵害权利作品对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而权利作品的单个人物形象虽难以都被认定为获得充分独特的描述,但整体而言,涉案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上都体现了权利人的选择、安排,可认定已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故侵权作品抄袭权利作品中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杨某侵害了权利作品的著作权。联某公司、精某公司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权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所定的副标题蓄意与权利作品进行关联,引人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情节不相同,分属不同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有利于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各被告无需就其侵害权利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2023年4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判项的基础上,改判杨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飞某酒店构成著作权侵权,遂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1.飞某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2.飞某服务部对飞某酒店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飞某服务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陈某发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等。一审判决后,飞某服务部对判决内容不服,于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飞某服务部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明飞某服务部已于2014年10月28日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个人独资企业飞某服务部存续期间,参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的规定,在飞某服务部注销后,原由飞某服务部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投资人陈某发继受,包括本案被诉侵权责任和作为上诉人享有的权利等。后经法律释明并组织调解,陈某发以原飞某服务部投资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2015年3月1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某发撤回上诉。

  天某公司与电某公司签订《电影〈阴阳师·晴雅集〉形象使用授权合同》,约定电某公司授权天某公司在授权产品上使用电影《阴阳师·晴雅集》中角色形象及其附属衍生形象,许可使用费由保底授权费26万元及分成授权费相结合,当授权商品销售总量超过3万份时,超出部分天某公司按授权商品销售额的10%向电某公司支付分成授权费。涉案电影于2020年12月25日在中国内地上映,2021年1月5日之后全国院线日,天某公司向电某公司发函称,由于该影片导演郭某涉及抄袭的负面问题,导致涉案电影下映,并且网络媒体充斥对该影片及相关制作团队的负面评价,天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授权标的实现商业目的,严重影响授权商品的销售和推广,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电某公司向天某公司全额退还保底许可使用费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赔偿产品生产成本857702元,传播推广费用117599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天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确认涉案电影因导演抄袭并被呼吁的负面事实而停止公映的事实,认定涉案电影因导演抄袭并被呼吁而提前停止放映,天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电某公司向天某公司返还款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电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应当认定涉案电影因电影导演的抄袭行为导致下线。保证涉案电影正面宣传效果和正常曝光量,属于授权方应有的合同义务。基于合同条款的上述解释,合同约定的电影主要演职人员在电影上映前后发表言论或行为不检点被公开批评,影响产品销量的解除条款,应当包含因电影导演的抄袭行为导致电影下线的情形,天某公司可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解除事由解除涉案形象使用授权合同。电某公司在涉案电影因导演的负面行为被联合不再排片放映后,并未通知天某公司协商沟通合同履行相关情况,构成违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电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据此判令电某公司赔偿20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023年9月1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世界》是由瑞典开发商Mo某开发、运营的沙盒游戏,在全球拥有大量玩家,是一款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沙盒类游戏。网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运营该游戏。《奶块》亦是一款沙盒游戏,原由华某公司研发运营。2017年,华某公司将《奶块》游戏著作权转让给虎某公司并由虎某公司负责运营。太某公司是游戏下载服务提供者。网某公司主张,被诉游戏《奶块》大量抄袭《我的世界》所属美术资源,将《我的世界》中包括生物、建筑方块、道具等在内的各基础设计与交互设计的外观、功能、组合规则等游戏内容,整体移植到《奶块》游戏中,导致两游戏无论是游戏机制、方块设计、元素设计、交互设计等均高度相似,游戏呈现的整体画面亦高度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奶块》游戏的宣传推广及游戏内容整体抄袭《我的世界》的核心玩法,致使玩家误认为两游戏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200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游戏使用与权利游戏名称相近的名称分别作为游戏中文名和英文名,并在游戏宣传中使用“MC的世界”“MC类手游”等词语,构成混淆,故判决华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2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两款游戏存在相同的游戏元素、合成规则及数值设计等,但游戏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多个要素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且两款游戏在玩家角色设定、游戏特色系统、游戏任务设置等均不同,玩家以此为基础的游戏体验也不相同,故难以认定《奶块》整体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华某公司、虎某公司既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023年6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判驳回网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数字娱乐领域,尤其是网络游戏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2023年上半年,我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442.63亿元,环比呈增长趋势,游戏用户规模近6.68亿人。在文娱内容领域,游戏销售收入高于电影、音乐等产业。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游戏著作权领域的核心问题。本案裁判对游戏玩法规则达到何种程度可以构成著作权客体、游戏综合元素及玩家体验对侵权判断有何具体影响均作了更细化的评判,对游戏案件核心问题的裁判标准作出了有益探索,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业竞争秩序维护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入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4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使用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或关联关系的混淆或误认,闲某公司被诉行为未侵害馨某公司涉案商标权,判决驳回馨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我国《商标法》第5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款对地名正当使用的保护,不以地域的行政区划级别高低或范围大小而有所区别,也不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而有所差异。“桥头”为常见地名,“桥头排骨”小吃名称起源于此地名,“”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桥头排骨”这一小吃名称。闲某公司对“桥头排骨”文字的使用方式,与馨某公司旗下加盟店使用“”商标的方式区别明显,客观上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后果,应认定闲某公司对“桥头排骨”的使用系对小吃名称的正当使用,未侵害馨某公司的“”商标权。2024年10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魔某公司、敬某公司、爱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决魔某公司、敬某公司连带赔偿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爱某公司就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腾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于游戏地图缩略图系示意图作品的认定,进而认定《王者荣耀》和《英雄血战》游戏的游戏缩略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认定魔某公司作为《英雄血战》游戏的运营方,爱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作品,其行为均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敬某公司虽系被诉侵权游戏的源代码开发者,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确系著作权人,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据此判决魔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爱某公司就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首次认定游戏地图缩略图构成示意图作品,对其侵权判定仍应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定标准的生效判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游戏地图缩略图实际是指对游戏整体空间布局结构以俯视视角简略描述的平面图形,其反映的是游戏地图的整体结构和布局,从而实现指示位置关系的实用性功能。故此,此处所称地图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经验或地理学概念上的地图,不能直接归类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而其为了实现前述实用性功能,符合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的构成要件,故构成示意图作品。同时,本案在进行侵权比对时注意到,游戏地图缩略图并非用于工程施工或者产品制造,无须精确到具体的数字坐标,图中不同元素之间的距离设定也不应纳入侵权比对的范围,而只需重点关注两者之间在整体构图轮廓及内部构成要素结构、布局方面的异同即可。另外,本案充分考虑《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运营收益,被诉侵权行为的规模、情节,涉案游戏缩略图等在游戏中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彰显了对知名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本案纠纷源于游戏厂商与视频直播平台在直播领域的合作与竞争,是互联网时代流量效应和粉丝经济催生的直播新业态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的矛盾缩影,被业界称为“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本案的审理从立法宗旨、技术发展、游戏特点、产业需求等角度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分析,明晰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可依著作权法保护的审理思路,详细阐述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本案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比例原则,既确认游戏厂商对游戏直播权利的控制,又充分认可游戏直播平台、游戏主播在产业新兴时期培育市场的价值贡献,明确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直播利益的分配规则,对互联网新业态、新领域作品使用的版权秩序进行必要的规范,平衡网络直播等新兴产业发展变革时期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对规范互联网新业态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已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阳某公司未经腾某公司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发布于西某视频平台上传播,构成对腾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优某公司仅被动提供分发服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阳某公司立即停止在西某视频平台上传播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一般考虑:1.是否具有独创性;2.是否可借助技术设备复制;3.是否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4.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王者荣耀》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符合前述判断标准,可认定为类电作品。同时,即使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进行二次创作形成的游戏视频构成新作品,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阳某公司与游戏用户虽签订合作协议,但其实际行为已超出一般网络服务的范畴,属于教唆、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2021年3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某民主张权利的“BIOU图”()在图形外观、读音上均具有其独特的构思,融合了“碧海、鸥舞、邮轮、旗帜”等众多元素,具有美感和独创性,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碧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和标识,侵犯了钟某民所享有的“BIOU图”()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判决碧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图形系由英文字母“b”和“o”上下排列组合而成,虽然该字母经过变形处理,但这种变形处理尚未达到作为造型艺术作品的创造性高度,从图形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亦无法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缺乏美术作品所具有的审美意义。单纯观察涉案图形,该图形无法表达出钟某民所陈述的其融合了“碧海、欧舞、邮轮、旗帜”等众多元素,从而体现出相应的艺术美感。故涉案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钟某民以该图形指控碧某公司使用和标识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碧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缺乏权利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某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的“商标版权化”现象,即权利人对商业标识仅主张著作权保护,而不选择商标权或特有包装装潢保护。该类纠纷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划分,核心在于如何确定商业标识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一定的审美意义。何谓“有一定的审美意义”,相关的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在认定商业标识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时,仅具有识别性是不够的,至少应遵循以下规则:1.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规则,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在认定商业标识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时,应先分离出思想与表达。2.根据“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当思想观念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时候,或者说当某种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表达时,著作权法既不保护思想观念,也不保护表达。商业标识的功能主要是识别产品来源,通常会受到该原则的限制。3.美术作品是以其自然的外观而给人们美学上的感受,这要求作品必须有足够的长度以表达出艺术美感或者传递出一定量的信息。通常来讲,仅有个别字词或字词的简单组合,很难完整地展示出艺术美感或传递出足够的信息。而商业标识为了强调其识别功能,通常要求符号简单明了,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更多也是通过使用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而获得并提高。因此,一般的商业标识不构成美术作品,在认定商业标识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时,需要慎重考虑其外观表现形式是否足以表达出艺术美感。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山已就涉案美术作品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华某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方,未经张某山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与“张某山锐谐体”字库中的“第”“十”“二”“届”“国”“际”“广”“州”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字体,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判决华某公司赔偿张某山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山锐谐体汉字字体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并不具有鲜明特色,不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尤其是“十”“二”“广”三个笔画少的、结构简单的汉字。故涉案八个张某山锐谐体汉字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张某山主张华某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复制权,缺乏依据。2019年10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判驳回张某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邦某公司侵害了天某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邦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天某公司7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生产服装面料,在面料上再现涉案作品,能够产生作品复制件,属于复制行为;但使用服装面料加工、生产服装的行为,系对同一复制件的再次利用,即属于对侵权复制品的使用行为,其客观上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复制件,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除非在再次利用过程中实施了新的复制行为。在邦某公司实际生产了被诉侵权服装,又无法证明服装面料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认定被诉侵权面料来源于邦某公司,故邦某公司侵害了天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此外,一审判决从表面上看似已超出天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天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目的、结果与法院的裁判结果,系根据相同的事实、相同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同程度的处理结果,且相关事实的争议在一审诉讼中已完全展开,天某公司在诉讼中的请求和主张能够涵概一审判决结果。故一审判决未超出天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2022年5月2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坚持程序和实体相统一,处理结果兼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导向。在实体处理方面,本案积极回应准确界定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实践需求,从传统服装制造行业生产流程中不同生产行为的性质出发,对面料生产行为和服装生产行为进行了合理区分和科学界定,进而明确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的认定标准,精准确定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在程序问题上,本案判决立足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涵概性特征,厘清了正确判断当事人诉求和主张具体范围的基本思路,就司法实践中的超诉请裁判这一难点问题给予有益启示,全面践行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裁判精神,是彰显司法为民温度的一次生动实践。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权利推文与被诉侵权推文均是对月饼本身及销售情况的宣传,属于在思想内容而非表达上的相似,判决驳回开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涉嫌“洗稿”的商业推文,应以普通观察者的理解和认知水平,融合“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感法”对双方的推文结构、具体情节、表述用语三方面进行对比。被诉侵权推文包含与涉案权利推文相同的结构,在各部分采用类似情节和用语,且存在大量相同用语表达或使用同义词、调整语序等类似表达的情形,造成被诉侵权推文与涉案权利推文给人整体上相同或相似的内在感受,应认定二者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近似。2022年1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判联某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开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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